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24-01-29来源:办公室点击:3355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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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3日经楚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9日楚雄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列席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委(室)的意见,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

各委(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列席。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第九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日程及列席人员,拟定会议议程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三条  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进行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任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和审议意见草案。

第十七条  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议题调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各委(室),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并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讨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对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等机构设置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时,根据市委安排,主任会议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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