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制度(修订)

日期:2024-01-04来源:办公室点击:1949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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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制度(修订)

(2023年11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推进人大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组织法》《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小组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关心代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与人大代表交心谈心,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积极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力所能及地帮助人大代表排忧解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年联系市人大代表不少于10名,驻会委员每人每年联系市人大代表不少于9名,其他委员每人每年联系市人大代表不少于5名。本届任期内,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联系走访完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要联系代表小组,每年至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一次,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四)对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接待和处理。重要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批后按程序办理。

(五)市人大常委会每届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总结和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六)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选民的联系,所有代表均要编入代表“家、站、室”,每名代表联系选民不少于3人,经常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回答选民的询问,反映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进工作。不在原选区辖区内工作的代表,每年到原选区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不少于一次。    

三、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七)市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以城区联合选区和武警驻军及15个乡(镇)为单位编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活动由推举产生的组长负责召集。代表小组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不在原选区内工作的代表,每年到原选区参加活动不少于一次。

(八)各代表小组要充分利用代表“站、室”平台,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定期安排活动。要组织代表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决议、决定。要组织代表交流履职的经验和体会,组织代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并注重活动实效。

(九)各代表小组活动要认真进行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录入代表履职平台,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四、代表接待日制度

(十)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接待市人大代表。接待日实行定期方式,每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一为接待日。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按日程安排,妥善处理好接待日的工作,准时到岗接待市人大代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待的,必须预先安排,及时调整,确保接待日不出现空档。

(十二)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和各工作委员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属于信访方面的,按信访渠道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代表。

(十三)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答复代表;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向代表解释说明情况,并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共同调查处理,一般问题在15日内,重大问题在30日内给予答复代表。对情况复杂或需要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十四)负责接待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参与接待人员应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情况反映,并对来访者要求保密的事项给予保密。

(十五)来访代表反映的内容和范围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建议;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意见;市人大代表在走访、联系选民的过程中,选民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其它有关人大工作的问题。

五、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要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本级人大代表或本选区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六、代表视察制度

(十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活动。

(十八)代表视察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只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则。

(十九)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集中视察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就本市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专题视察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就某一方面专题内容,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与本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持代表证进行的视察活动。

(二十)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应当纳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七、代表述职考核制度

(二十一)代表述职是指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一项活动,每名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并由选区的选民进行综合评议。

(二十二)代表述职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由各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在选区选民会议上进行述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述职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三)人大代表述职报告要重点报告本人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汇报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二十四)代表考核工作同代表述职工作一并结合起来开展,由各代表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选民进行综合测评。

(二十五)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作以下几个方面的运用:
1.作为优秀人才向党组织推荐的依据;
2.作为可否连任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依据;
3.作为推荐为上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依据;
4.作为届末优秀人大代表通报表扬的依据;
5.作为人大代表宣传报道对象。

(二十六)述职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大代表,责成其认真整改,对拒不接受评议意见的,进行教育谈话,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按法定程序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八、代表议案、建议案的督促办理制度

(二十七)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力度。要督促承办单位坚持先面商后答复的原则,按规定时间办理,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效果,并将办理结果正式答复代表。

(二十八)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跟踪督办的基础上,每年在“一府一委两院”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每年末的常委会会议和次年的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二十九)建立国家机关向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度,为代表提供知情知政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大主席团,要采取印发公报、简报、刊物或召开通报会等形式,把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解决处理情况等作为重点内容,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十、表扬制度

(三十)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三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和代表履职情况,每年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先进代表工作“站、室”、优秀代表。

(三十二)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代表工作站的评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先进代表联络室,优秀代表的评选,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代表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分配名额、评选条件,遵循发扬民主的原则进行推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审定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表扬。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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