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作者:办公室 日期:2022/12/2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917 

 

 

《楚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办法》、《楚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楚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议意见跟踪监督的办法(试行)》已于2022年12月13日楚雄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2年12月1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楚雄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列席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委(室)的意见,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

各委(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列席。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第九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日程及列席人员,拟定会议议程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三条  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进行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任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和审议意见草案。

第十七条  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议题调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各委(室),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并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讨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对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等机构设置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时,主任会议可以许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必须依法逮捕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时,根据市委安排,主任会议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办法

 

(2022年12月1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含高新区)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促进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各环节的规范运作,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关于加强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具体指市人民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

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债务行使监督职权,市人

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承担相关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

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州市党委的要求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二)坚持服务大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

讲话精神,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规范我市政府债

务的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

统性风险的底线,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助推全市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法、监督法及云南省预

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式,依法推

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机制,加强对我市政府债务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实效,防止在法定限额之外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

(四)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分析我市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

困难和问题,针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监督中的薄弱环

节,督促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提高依法

理财水平。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

对举借政府债务以及政府债务资金(含中央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外债转贷”)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引入第三方机构、实地查看项目实施、与债券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座谈等方式加强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  政府债务举借的审查监督

第六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举借规模。

(一)政府债务余额是否严格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一般债务余额、专项债务余额是否严格控制在一般债务限额、专项债务限额内;

(二)新增专项债券需求项目申报储备工作,是否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及投向;专项债券需求项目是否成熟可行;专项债券需求项目是否满足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有一定收益且融资收益能够实现平衡;

(三)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拟安排举借的政府债务是否按法定程序编制专项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专项预算调整方案中是否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党中央及省州市党委要求,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新增一般债务项目是否有还款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安排本年度预算时,将上一年度的一般债务规模作为基数用来平衡预算情况;新增专项债券项目是否合规、收益测算是否科学、还款来源是否真实、最终偿债责任是否明确;对投资规模较大和对我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发改部门应提供较为详细的项目说明书;

(四)举借再融资债券额度是否控制在当年批准的再融资额度内,是否在政府年度预算草案或专项预算调整方案中如实编列,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五)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确需减少外债转贷规模相应增加

政府一般债券的,或增加外债转贷规模相应减少发行政府一般债

券的,是否编制专项调整方案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期限结构。一般债务的期限结构是否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偿还能力和债务到期情况科学确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期限结构是否结合项目周期合理确定。

第八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举借方式。除外债转贷按照相关规定举借外,举借的政府债务是否全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是否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规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债务。

第九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券的转贷情况。省级转贷的政府债券资金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政府债务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途方向。

(一)新增债券资金是否依法安排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并

重点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州党委工作安排和市委具体要求的重点项目,是否优先保障在建项目平稳建设;

(二)项目单位通过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是否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三)再融资债券资金是否严格安排用于偿还存量政府债务

本金。

第十一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一)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将政府债券资金用于经

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是否存在违规

使用债券资金等情况;

(二)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因虚列收入、隐瞒支出

和超预算支出在预算批准限额之外形成新的债务;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出借、闲置债券资金,或将债券资金用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基本费用、政府债务利息偿还等违规情况;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债券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使用债券资金;

(三)对应项目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是否被挪用于

其他项目,对发行后确需调整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

指定用途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

经报批后办理;

(四)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控制结余结转。对在当

年不能使用完毕的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

回安排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或办理结转。

第十二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券资金的拨付情况。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是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外债转贷资金的收支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券资金。

第四章  政府债务管理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情况。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管理

制度,政府债务收支应分类纳入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 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并纳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财政部门是否完整编制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报

告及草案,并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报告是否包括上一年度政府债券转贷额度、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预算草案中是否包含本地区和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债务执行情况表、本年度提前下达的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专项债务安排情况表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表。

决算报告是否包括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决算草案是否包含本地区和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债务决算情况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和专项债务表。

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包括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情况,政府债券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包含本地区和本级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专项债务安排情况表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表。

第十四条  审查监督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管理的情况。

(一)是否依托债务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库,并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

(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

方案和分年度平衡方案,是否涵盖了项目预期收益、支出、举借、

还本付息偿债安排;

(三)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是否建立收缴制度,是否有偿还控制措施;

(四)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否按规定开展信用评级和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监督政府债务绩效和信息公开的情况。

(一)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

监督和绩效管理情况;

(三)政府债务种类、期限、规模、结构、层级等信息向社

会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风险管控情况。

(一)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是否定

期分析债务风险,是否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债务风险;举借债务是否考虑未来偿债压力,是否对作为偿债主要来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未来增长情况进行合理预测;是否将财政转移支付和新增债券限额分配与风险进行挂钩;

(二)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对

出现的风险是否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三)政府债务考核(评)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是否

将政府债务及风险防范化解情况纳入综合考评和政绩考核范围;

(四)政府债务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对违反政府

债务管理规定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对于发现变相举债行为,是否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方面核实整改,并按规定报告本级党委;对于发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使用债券资金,以及政府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变相融资行为,是否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五章  政府债务偿还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偿还的相关情况。

(一)政府债务是否制定偿债计划,并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

源。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是否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通过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举借的专项债

务,是否按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偿还;

(二)当年应偿还的政府债务本息和费用是否足额列入政府

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报;是否存在挪用债券

资金支付政府债务利息的情况;

  (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偿还本息资金的,是否建立相关处置措施保全政府信用。

第六章  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督,

重点监督政府是否存在变相举债行为,隐性债务是否存在增量、是否统计完整,风险是否可控,化解情况是否真实。

第七章  建立政府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一)应于每年9月和当年新增政府债券额度下达1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规模结构、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运行、项目库储备和债务风险等情况;

(二)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使用债券资金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三)市财政局应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政府债务报表等有关数据,并向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余额、资金下达使用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情况;

(四)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上一年度政府隐性债务情况,报告隐性债务规模、结构、投向、还本付息、存量债务化解、债务风险等情况;

(五)市审计局应按有关规定将政府债务审计开展情况、查

出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

工作委员会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上半年对上一

年度政府债券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调研,下半年对当年新增

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调研,并向市人大

常委会报告;

(七)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

将政府债务审查情况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反映并交市财政局研究办理,市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研究办理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视

情况,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

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议意见

跟踪监督的办法(试行)

 

(2022年12月13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跟踪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采取“两单一评议”方式加强跟踪监督。本办法所称“两单”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提出的“审议意见整改清单、跟踪监督问题清单”(以下简称“两单”);“一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部门“两单”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做到监督一个议题、解决一些问题、推动一项工作,有效提升人大监督质效。

第二条  “审议意见整改清单”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通过监督具体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后形成,逐条逐项销号;问题未整改完成,需要建立“跟踪监督问题清单”的,要进一步明确跟踪监督突出问题、整改时限。

第三条  具体责任单位是指负责“两单”整改的单位,可以是“一府一委两院”,也可以是政府工作部门,中央、省、州驻楚雄市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下发审议意见时,同时拟定并下发“审议意见整改清单”,将需要整改落实的问题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同一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共同整改落实的,在“两单”中明确配合单位及负责事项。

第四条  具体责任单位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两单”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通过的专项工作审议意见明确的办结期限,对照清单内容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整改一项,销号一项。报告内容包括:哪些问题得到整改、哪些问题难度较大暂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针对未整改完成事项计划采取什么措施。

第五条  “两单”交办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两单”整改落实情况组织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组织跟踪监督。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跟踪监督的,一般由拟定“两单”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还可以委托人大代表专业小组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整改落实效果评估。

在整改期限内,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具体责任单位的整改态度、整改过程、整改结果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跟踪了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跟踪了解“两单”整改情况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两单”具体责任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两单”整改落实情况之前,应当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委(室)意见。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要求,对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客观评估效果,年内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形成“审议意见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如有持续整改事项,制定“跟踪监督问题清单”,明确跟踪监督突出问题、整改计划、完成时限,交具体责任单位续办。“两单”提交常委会,作为满意度测评依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各具体责任单位“两单”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时,除常委会组成人员外,邀请10名人大代表,5名群众代表参加。

满意和基本满意未超过参会人员三分之二的,该具体责任单位必须对“两单”内容予以继续整改,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跟踪整改情况并接受测评。

再次测评后,满意和基本满意仍未超过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措施;其中,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报经市委同意后,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职案,或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省、州驻市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将测评票决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具体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具体责任部门报告年度审议意见整改情况。

第九条  测评时,应当印制专用测评表决票,表决票上应当分别列明具体责任单位、整改问题个数、完成整改情况等内容,表决票的设计与印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两单”具体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测评结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委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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